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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9-/2021-010500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1-01-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应急罚决〔2020〕01号
号: (楚市)应急罚决〔2020〕01号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应急罚决〔2020〕01号

发表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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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楚市)应急罚决〔2020〕01号

被处罚单位:XXX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 邮 编:4261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XXX999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在作业过程中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多人施工协作时在没有安全可靠的防护和相应措施下进行作业,导致该事故的发生行为。应付主要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事故调查报告12份;2. 现场照片6份;3.询问笔录7份;4.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开户行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5300XXX28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楚雄市 人民政府或者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楚市)应急罚决〔2020〕第01号

被处罚人:XXX 性别:年龄: XX 联系电话:15XXX999

家庭住址:XXX所在单位:XXX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XXX 邮编:426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没有督促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潜意识危险因素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应负监管不力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事故调查报告12份;2. 现场照片6份;3.询问笔录7份;4.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四拾元整(95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开户行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5300XXX28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