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楚市)应急罚决〔2020〕01号
被处罚单位:XXX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 邮 编:4261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XXX999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在作业过程中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多人施工协作时在没有安全可靠的防护和相应措施下进行作业,导致该事故的发生行为。应付主要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事故调查报告12份;2. 现场照片6份;3.询问笔录7份;4.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开户行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5300XXX28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楚雄市 人民政府或者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楚市)应急罚决〔2020〕第01号
被处罚人:XXX 性别: 男年龄: XX 联系电话:15XXX999
家庭住址:XXX所在单位:XXX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XXX 邮编:426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没有督促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潜意识危险因素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应负监管不力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事故调查报告12份;2. 现场照片6份;3.询问笔录7份;4.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款)、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四拾元整(95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开户行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5300XXX28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