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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9-/2022-1110007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2-11-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市农(牧医)罚[2022] 01号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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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优倍动物诊所

法定代表人:郑某

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优倍动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楚雄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在州内其他县市查获人药兽用的违规行为和获得的有关线索,于2022年3月22日联合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楚雄城东南片区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当日下午,检查人员在楚雄市鹿城镇优倍动物诊所的药柜查获人用药品VitB6注射液等24个品种77盒,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收集了《营业执照》等证照、收集了《收款收据》、《店内自养宠物生病打针针剂消耗计录本》等相关证据,郑震对这些药品数量核对无异、已签字确认;当日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依法扣押,并依法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等相关执法文书。3月23日上午,州动监所将线索移交楚雄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月23日下午,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由楚雄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队调查处理。3月24日下午对扣押的药品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查封(扣押)财物勘验表》;4月8日上午对郑某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及《对当事人涉案药品采购、使用、结存统计表》;4月8日下午对该诊所执业兽医梁某晓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4月8日下午对诊所药房药品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月21日下午向诊所送达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财物处理通知书》及《没收非法财物凭证》。

调查查实:当事人的经营者郑某2021年2月3日采购人用药品13个品种52盒、进价金额587.40元,2021年10月28日采购人用药品11个品种40盒、进价金额347.80元,并把采购的人用药品保存在本动物诊所;2021年3月至12月将上述人用药品14个品种、15盒,进价金额204.30元,配合本诊所的一些兽药、器械诊疗自家宠物10头/次、10个疗程;2022年3月22日被查获时结存人用药品24个品种、77盒,进价金额730.90元。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2022年3月2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页、《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经营者郑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优倍动物诊所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2022年3月22日下午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的《询问笔录》1份4页,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2021年2月3日《收款收据》2份(2页4张)、2021年10月28日《收款收据》2份(2页3张),当事人提供的诊所2021年2月3日及10月28日《采购订单》2份2页。证明当事人涉案人用药品的来源、采购数量为24个品种92盒、进价金额是935.20元。

3、当事人2022年3月22日提供的《店内自养宠物生病打针针剂消耗计录本》拍照照片6份(6页11张),当事人自家饲养宠物拍照照片3份(6页3张)。证明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诊疗自家宠物10头/次、10个疗程的事实及使用人用药品的数量为14个品种15盒、进价金额是204.30元。

4、2022年3月22日下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查封(扣押)审批表》1份2页、《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2页、《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份2页、《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2页、扣押财物时当事人自书陈述申辩《情况说明》1份2页、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2页。《现场检查及财物扣押》拍照照片2份(2页3张)、州市动监所《案情分析探讨会议》拍照照片1份(1页1张)、对当事人进行法规宣传拍照照片1份(1页1张)。证明当事人被查获时涉案药品剩余(结存)数量及扣押数量为24个品种77盒。

5、2022年3月24日对扣押药品勘验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查封(扣押)财物勘验表》1份(4页)、对勘验过程及药品包装盒拍照照片18份(18页34张)。证明当事人被查获时涉案药品为人用药品及剩余(结存)人用药品的数量为24个品种77盒、进价金额是730.90元。

6、2022年4月8日上午对郑某询问的《询问笔录》及《对当事人涉案药品采购、使用、结存统计表》1份(6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涉案人用药品采购了24个品种92盒、进价金额935.20元,使用了14个品种15盒、进价金额是204.30元,结存24个品种77盒、进价金额是730.90元。

7、2022年4月8日下午对当事人药房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诊所外观、工作人员表、检查现场、签字照片3份(4页4张)。侧面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

8、2022年3月22日收集执法人员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1份(2页)、《楚雄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队行政处罚流程图》1份(2页)。证明执法主体(楚雄市农业农村局)适格性及程序的合法性。

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有关权利、义务,获取的相关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确认。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者郑某采购人用药品、保存于本动物诊所药房、并配合本诊所的部分兽药和器械诊疗自家宠物10头/次、10个疗程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六十二项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立即改正及时改正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诊疗宠物的违规行为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危害后果不严重,案发后立即改正了将人药用于宠物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人员积极调查,本着教处结合的原则,应当从轻处罚。5月6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其罚款10200.00元,没收查获的人用药品77盒。

2022年6月8日10:50,本机关向当事人的经营者郑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联系方式;郑某当场阅读《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11:00书写了《自书陈述申辩》:“认为处罚幅度适中、合理”;当事人在听证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要求。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二项2.裁量基准(2)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人用药品用于宠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人用药品VitB6注射液等24个品种77盒、货值730.90元;

2、并处10200.00元人民币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正。

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优倍动物诊所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楚雄开发区永盛街17号5楼财务科,联系电话:6169318)开具电子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楚雄州分行缴纳罚(没)款,户名: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缴款后持银行出具的缴款(转账)单据再次到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开具罚没款收据,银行缴款回单及罚没款收据由当事人返回本执法机构(执法二队)1份随案归档。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