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19-/2022-111000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2-11-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市农(牧医)罚[2022] 02号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2-11-10
字体:[    ]

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润东宠物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军

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润东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楚雄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在州内其他县市查获人药兽用的违规行为和获得的有关线索,于2022年3月22日联合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楚雄城东南片区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当日上午,检查人员在楚雄市鹿城镇润东宠物医院的药柜查获人用药品碳酸氢钠注射液等药品13个品种64盒,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收集了《营业执照》等证照、收集了《付款证明单》、《自养宠物诊治使用药品记录本》等相关证据,李某军对这些药品数量核对无异、已签字确认;当日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依法扣押,并依法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等相关执法文书。3月23日上午,州动监所将线索移交楚雄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月28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由楚雄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队调查处理。4月2日下午对扣押的药品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查封(扣押)财物勘验表》;4月13日上午对李某军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及《对当事人涉案药品采购、使用、结存统计表》;4月21日上午向医院送达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财物处理通知书》及《没收非法财物凭证》;5月5日收集了李某军的《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

调查查实: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某军于2016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采购人用药品4批12个品种77盒、进价金额443.00元,2018年12月12日采购兽药1个品种3盒、进价金额90.00元;2016年10月至2021年5月使用上述人用药品11个品种15盒、进价金额113.00元,使用兽药1个品种1盒、进价金额30.00元,配合本医院的一些兽药、器械治疗自家宠物9头/次、9个疗程;2022年3月22日被查获时结存人用药品12个品种62盒、进价金额330.00元,过期兽药1个品种2盒、进价金额60.00元。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2022年3月2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页、《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经营者李某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润东宠物医院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2022年3月22日上午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的《询问笔录》1份4页,当事人提供的2016年8月20日及2019年6月1日《付款证明单》1份1页(2张)、2020年11月11日及2021年5月1日《付款证明单》1份1页(2张)、2018年12月12日《销货明细单》1份2页(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人用药品采购数量为12个品种77盒、进价金额是443.00元,涉案兽药采购1个品种3盒、进价金额90.00元。

3、当事人2022年3月22日提供的《自养宠物诊治使用药品记录本》拍照照片12份14页(24张),当事人自家饲养宠物拍照照片1份2页(1张)。证明当事人将人用药品11个品种15盒、进价金额113.00元,配合本医院部分兽药、器械诊疗自家宠物9头/次、9个疗程的事实。

4、2022年3月22日上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查封(扣押)审批表》1份2页、《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2页、《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份2页、《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2页、扣押财物时当事人自书陈述申辩《药品使用情况说明》1份2页、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2页。《现场检查及财物扣押》拍照照片2份(2页3张)、州市动监所《案情分析探讨会议》拍照照片1份(1页1张)、对当事人进行法规宣传拍照照片1份(1页1张)。证明当事人被查获时涉案药品剩余(结存)数量及扣押数量为13个品种64盒。

5、2022年4月2日下午对扣押药品勘验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查封(扣押)财物勘验表》1份(4页)、对勘验过程及药品包装盒拍照照片9份(10页17张)。证明当事人被查获时结存涉案人用药品12个品种62盒、进价金额330.00元,结存过期兽药1个品种2盒、进价金额60.00元。

6、2022年4月13日上午对李某军询问的《询问笔录》及《对当事人涉案药品采购、使用、结存统计表》1份(6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采购了人用药品及兽药为13个品种80盒、进价金额533.00元,使用了药品12个品种16盒、进价金额是143.00元,结存药品13个品种64盒、进价金额是390.00元(其中过期兽药1个品种2盒、进价金额60.00元)。

7、2022年3月22日收集执法人员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1份(2页)、《楚雄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队行政处罚流程图》1份(2页)。证明执法主体(楚雄市农业农村局)适格性及程序的合法性。

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有关权利、义务,获取的相关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确认。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某军采购人用药品、保存于本动物动物医院药房、并配合本医院的部分兽药和器械诊疗自家宠物9头/次、9个疗程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六十二项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立即改正及时改正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诊疗宠物的违规行为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危害后果不严重,案发后立即改正了将人药用于宠物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人员积极调查,本着教处结合的原则,应当从轻处罚。5月6日上午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其罚款12500.00元,没收查获的人用药品12个品种62盒、过期兽药1个品种2盒。

2022年6月8日9:40,本机关向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某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陈述申辩和听证联系方式;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在听证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要求。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二项2.裁量基准(2)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人用药品用于宠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人用药品碳酸氢钠注射液等12个品种62盒、货值330.00元,没收过期兽药注射用头孢噻呋(速克)2盒、货值60.00元。

2、并处12500.00元人民币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正。

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优倍动物诊所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楚雄开发区永盛街17号5楼财务科,联系电话:6169318)开具电子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楚雄州分行缴纳罚(没)款,户名: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缴款后持银行出具的缴款(转账)单据再次到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开具罚没款收据,银行缴款回单及罚没款收据由当事人返回本执法机构(执法二队)1份随案归档。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