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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9-/2021-091400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1-09-14
发布机构: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市农(种子)罚[2021]2号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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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白某(楚雄市鹿城镇丰粒种子经营部经营者)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赵禾866”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7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楚雄市山区乡镇进行种子市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中山镇源丰农资经营部内发现“赵禾866”玉米种子42千克,种子包装规格2kg/袋。经调查询问,中山镇源丰农资经营部负责人王某海指认该玉米种子从楚雄市鹿城镇丰粒种子经营部购进,并当场出示了由白某开具的种子进货单据。执法人员登录种子备案管理平台系统对当事人经营的“赵禾866”玉米种子进行查证,发现种子备案管理平台上没有该品种的备案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赵禾866”玉米种子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

2021年4月30日,经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3日通过四川高地种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以18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赵禾866”玉米种子50千克,并于2021年4月25日以20元/千克的价格批发给中山镇王某海种子42千克,经营部直接销售种子4千克,现经营部还剩余种子4千克。询问调查时,当事人陈述:因“赵禾866”玉米种子4月份才到货,数量也不多,并且今年玉米种子销售季节已接近尾声,自己心存侥幸就没有按规定向楚雄市种子管理站申报种子经营备案。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赵禾866”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王某海抽样取证凭证1份、当事人提供的种子经营单据原件2份、检查现场发现的“赵禾866”玉米种子照片打印件2份、检查勘验现场情况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赵禾866”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品种、数量、经过等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违法事实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期限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5月20日已经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通过。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赵禾866”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受到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违法行为轻微,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八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责令其立即改正经营不再分装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市财政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楚雄州分行营业部(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