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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3-052900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3-05-2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州**建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
号:

楚雄州**建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

发表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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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建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楚城综行处决字〔2023〕第01

被处罚单位 (个人)

楚雄州**建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执法部门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建设项目用地内有两栋现状建筑物未获得规划许可,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未批先建总建筑面积为128.84平方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该公司未批先建总建筑面积128.84平方米建筑2栋办公室一层至二层、建筑3栋配电房一层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因项目配套需要,需修改为商用建筑,对两栋现状建筑进行保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不符合楚雄市城乡规划要求,经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本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违法建设面积128.84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7405.10元(大写:贰万柒仟肆佰零伍元壹角零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北浦路支行(市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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