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16-/2021-1102006 信息分类: 政策指南
发文日期: 2022-04-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号: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发表时间:2022-04-05
字体:[    ]
序号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办理程序 咨询方式 办理条件
1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7项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架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窗口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楼134号窗口。 2.网上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 /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46进行咨询。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2 自行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架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窗口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楼134号窗口。 2.网上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 /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47进行咨询。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受理符合审批条件且按法律、法规提交相关手续材料的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3 户外大型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架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窗口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楼134号窗口。 2.网上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 /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48进行咨询。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4.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广告专项规划; 5.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申报资料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
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店招店牌)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中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的职权下发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架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窗口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楼134号窗口。 2.网上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 /portal)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49进行咨询。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4.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广告专项规划; 5.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申报资料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