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楚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楚雄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楚住建发〔2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公布如下:
根据《楚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楚雄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如下:
2. 设电梯房屋93元/平方米。
其他未尽事宜由楚雄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