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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5-/2022-0412003 信息分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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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2022-3号)

发表时间: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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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楚雄市大西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对杨**户作出了202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人位于楚雄市鹿城镇州建筑公司小区21单元101室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楚雄市大西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或货币补偿+购房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安置

二、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全部存储于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三、被征收人于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领取征收补偿款,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完毕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如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可根据2016年楚雄市人民政府公告21号《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楚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阳光花园、铜鼓花园、和谐家园等小区保障性住房。

、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