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经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楚雄市西门小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对卜**户作出了2022年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人位于楚雄市鹿城镇凤鸣街45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楚雄市西门小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或货币补偿+购房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安置。
二、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全部存储于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三、被征收人应于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领取征收补偿款,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完毕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如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可根据2016年楚雄市人民政府公告21号《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楚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阳光花园、铜鼓花园、和谐家园等小区保障性住房。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