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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3-/2021-0111001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日期: 2022-05-02
发布机构: 楚雄市志办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地方志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号:

楚雄市地方志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发表时间: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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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办编制了《楚雄市地方志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并对《指南》按年适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楚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龙江路104号方志馆2楼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8—6086142

传真号码:0878—6086142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办主要公开以下几类政务信息:

1.楚雄市概况中“楚雄概况”、“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历史沿革”、“地理环境”“人口结构”、“行政区划”7个栏目;

2.市志办领导信息;

3.市志办宜公开文件;

4.市志办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5.市志办经费预算、决算信息;

6.其他涉及到市志办的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cxs.gov.cn/)公开;

2.通过《楚雄市志》公开发行;

3.通过《楚雄市年鉴》公开发行。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楚雄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本办在公开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楚雄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办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到楚雄市地方志办公室综合科领取,也可以在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xs.gov.cn/zfxxgk/zfxxgkzn.htm),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志办综合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市志办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楚雄市地方志办公室综合科”,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市志办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它方式。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www.cxs.gov.cn/zfxxgk/ysqgk.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264)提交申请。

本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办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志办综合科、年鉴室;邮寄地址为楚雄市龙江路104号楚雄市方志馆2楼;联系电话及传真为0878—6086142;电子邮箱:yncxszb@163.com,邮政编码:675000。

(二)答复时限

本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该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该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答复办理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该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办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办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志书、年鉴或其他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办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机构:楚雄市地方志办公室,监督电话:0878—6086143。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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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