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我们起草了《楚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724048337@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楚雄市健康教育所,地址:楚雄市东兴路31号,邮编:675000。
3.通过来电或者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0878-3015637,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6日。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6日
楚雄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区域是指顶部遮蔽且有两面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众参与、个人守法、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重要内容和城市社会管理事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七条 市属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住宿、洗浴场所等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三)市教育体育局、开发区社发局:负责对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中小学学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禁止未成年人吸烟负有监管责任。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等候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手机用户和旅游景区景点等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商务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对商场超市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对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烟草专卖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种非法销售烟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烟草广告治理工作。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九)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八条 市爱卫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良好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建无烟单位,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烟工作。
第十条 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体育场馆、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区和比赛、演出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没有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区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三条 倡导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人口流量大、人员密集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控制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控烟监督员、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方式;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控制吸烟工作投诉举报电话为0878-3015637,市爱卫办接到投诉举报后交由行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处理。有关行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好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执行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和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控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楚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楚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