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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8-/2022-0801017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 2022-08-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称: 关于对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6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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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62号建议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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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山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精神,楚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市政通〔2020〕13号)文件。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殡葬改革中重中之重的一个环节,是殡葬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乡镇发展实际,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集镇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制度建设和创新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四)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以方便群众为前提,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五)合理开发,保护生态。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合理开发,注重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乡镇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广泛参与。

二、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本地辖区范围内已故农村村(居)民(含户籍原在本地的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墓穴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包括规划建设为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葬区域。

革命烈士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兹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公墓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规划选址:各乡镇需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地域情况、交通情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涉及占用其他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耕地、水库、河流、湖泊、水源保护区、铁路、国道、省道及其他主干线公路两侧区域内建设。

(二)建设规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原则上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年均死亡率6‰测算确定。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一期规划建设满足5年使用需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安葬多样化的目标,除规划墓穴葬外,同时规划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安葬墓位。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35%。墓穴建设要坚持“逐年建设、分批递补”的原则,将空墓控制在1年使用计划内。

(三)建设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改扩建要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要按照“九个有”,即:一条入公墓畅通的道路(有指路牌),一个停车场,一道大门(有公墓名称),一圈围栏,一块宣传栏(有收费公示和管理规定),一间焚烧房,一个公厕,一间管理房,一名管理人员的标准提升完善公墓建设,要依山就势,对原有的乔木做到不砍伐,尽量保留灌木,因地制宜的改扩建,不得破坏原生态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改扩建公墓的做法。具体标准为:

1、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墓的墓穴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超过1平方米;

2、墓碑高度不超过80厘米、宽度不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

3、墓位前通道宽不少于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不低于40厘米;

4、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5、墓区根据实际情况修建道路,设置标识标牌,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休息区、公厕、焚化点、宣传栏、公示栏、停车场、消防安全等设施。

(四)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林草、水务、环保、民宗等部门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民政局备案。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公墓相关管理制度。

(五)用地保障和建设资金: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可以从乡镇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州补助,市级财政配套、乡镇自筹和社会捐助构成,建设资金不得向村民摊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截止到目前,全市15个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已基本满足入墓需求,“九个有”的目标有个别乡镇还未完成,虽然15个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已全部投入使用,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目前正在推进的15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每个配套140万(省、州各20万,市级100万)远远不足,只能在建设上压缩,公墓配套设施不完善。市级配套资金截止到目前仅拨付820万元,省州历年下拨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433万元,还未配套足167万元。由于市级财政紧张公益性公墓目前只能覆盖到乡镇,村级公益性公墓暂时无法统一规划建设。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楚雄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倪晓龙 0878-618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