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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2-1129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2-10-19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0-19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号: 楚市政办通〔2022〕32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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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为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文件的通知》(楚政办函〔2022〕47号)等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电力、户籍、各类保护区管理及文物保护等职责部门,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成立联审联批工作组,方便群众办事。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验收”的农村

宅基地建房办理流程和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开展好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3日内,要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申请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场联审,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未通过联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审核的: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应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应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批结果5日内完成审批发证或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理由,市自然资源局应在规定时限1个月内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场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建设面积、规划管控和质量安全要求建设住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可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乡镇要及时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二、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控

各乡镇及市属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在市、乡镇国土控制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为农村住宅用地预留空间,保障农村住宅建设合理的用地,将规划管控贯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各环节。市自然资源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楚雄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全面推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的要求,对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建房,不得开工建设,确保各项建设依规有序开展。

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要严格管控,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情形,要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及时消化。涉及切坡建房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风貌引导和建房质量

各乡镇及市属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州、市编制印发的民居建筑通用导则和图集,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形体、层数、高度、外观立面以及人居环境等提出规划管控条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农村住宅的建设风貌与当地民族特色、乡土风貌、地域特点等协调一致,并按照规划管控条件,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民居建筑通用导则和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采用,引导村民按照专业的设计标准建设农村住宅,提高建设水平。新建农村住宅的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墙体厚度、建筑构造等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条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3层及以上新建农村住宅(包括分期建设的住宅)以及经营性的农村住宅,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四、坚决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增量

各乡镇及市属有关部门要坚决遏制违法增量,依法解决问题存量。2020年7月3日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统筹协调推进有关工作。2020年7月3日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属于“顶风违建”,要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快推进问题整改。

五、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

各乡镇及市属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具体工作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州市负总责、县乡抓落实、村级发挥主体作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属地责任,确保工作举措落实落细。

市属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细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巡查、排查等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体系建设,做好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等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和技术图则,及时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对建房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服务指导,做到申请审核到场开工丈量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村民的建房申请。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制度,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核实、讨论、公示等要求,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六、健全完善部门协同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楚雄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强化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农业农村要会同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适时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建立市、乡、村三级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报告制度、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层层扛牢压实责任。自然资源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指导乡镇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规划管控要求,指导乡镇办理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实报实销”要求,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用地需求;强化科技支撑,创新和完善管理方式,为各乡镇及市属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遥感影像等资料,方便各级精准管控农村宅基地建房;要加强和改进卫片执法工作,建立卫片执法农村宅基地疑似违法图斑线索的移交、核查、处置、反馈等制度机制。住房城乡建设要牵头制定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工作指引、负面清单及农村民居室内功能提升技术指南,指导乡镇因地制宜编制民居建筑通用导则和图集,对农村住宅设计、建筑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指导;引导完善卧、厨、卫、厅等居住功能,方便水、电、气、讯使用,提升保暖、隔音、防火等性能,规范太阳能安装,使农村住宅逐步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确保机制顺畅高效运行。

七、严肃追责问责

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中责任不承担、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受理审批工作滞后、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得不到保障和违法处置不力的乡镇,由市人民政府开展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监管不力、失职推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执纪,严肃追责问责。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查处法规条款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