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01-/2021-0622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0-06-22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6-22
称: 楚雄市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号:

楚雄市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0-06-22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楚单位:

《楚雄市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实施意见

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殡葬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统筹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管理运行机制,以标准化、生态化建设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为目标,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品质、殡葬救助保障等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乡镇发展实际,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集镇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制度建设和创新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四)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以方便群众为前提,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五)合理开发,保护生态。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合理开发,注重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乡镇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广泛参与。

三、目标任务

2019年完成坝区7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2020年6月底前完成山区8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死亡人员的骨灰安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四、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本地辖区范围内已故农村村(居)民(含户籍原在本地的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墓穴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包括规划建设为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葬区域。

革命烈士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兹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公墓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规划选址: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地域情况、交通情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涉及占用其他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耕地、水库、河流、湖泊、水源保护区、铁路、国道、省道及其他主干线公路两侧区域内建设。

(二)建设规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原则上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年均死亡率6‰测算确定。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一期规划建设满足5年使用需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安葬多样化的目标,除规划墓穴葬外,同时规划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安葬墓位。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35%。墓穴建设要坚持“逐年建设、分批递补”的原则,将空墓控制在1年使用计划内。

(三)建设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改扩建要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要按照“九个有”,即:一条入公墓畅通的道路(有指路牌),一个停车场,一道大门(有公墓名称),一圈围栏,一块宣传栏(有收费公示和管理规定),一间焚烧房,一个公厕,一间管理房,一名管理人员的标准提升完善公墓建设,要依山就势,对原有的乔木做到不砍伐,尽量保留灌木,因地制宜的改扩建,不得破坏原生态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改扩建公墓的做法。具体标准为:

1.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墓的墓穴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超过1平方米;

2.墓碑高度不超过80厘米、宽度不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

3.墓位前通道宽不少于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不低于40厘米;

4.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5.墓区根据实际情况修建道路,设置标识标牌,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休息区、公厕、焚化点、宣传栏、公示栏、停车场、消防安全等设施。

(四)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林草、水务、环保、民宗等部门同意后,市民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州民政局备案。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公墓相关管理制度。

(五)用地保障和建设资金: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可以从乡镇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州补助,市级财政配套、乡镇自筹和社会捐助构成,建设资金不得向村民摊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五、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一)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本地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居)民(含户籍原在本地的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如下:

1.除财政供养人员外的辖区内城乡居民亡故人员;

2.民政部门集中、分散供养人员亡故后,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3.“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4.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5.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双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6.随财政供养人员迁入本市户籍和在本市辖区常住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7.个人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享受入墓安葬补助;

8.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享受入墓安葬补助;

9.在本市范围内在狱服刑人员亡故后可选择入狱前户籍所在地或服刑所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享受入墓安葬补助;

10.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人员亡故后,在发现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采取生态葬安葬;

11.全市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或丧属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入墓安葬后给予普通入墓50%的入墓安葬补助。

12.夫妻双方中一方是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另一方(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民族)亡故后,要与配偶方进行土葬的,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核实出具证明,经民政局审核,可以土葬,不享受相关惠民殡葬补助。

13.夫妻双方一方在火葬执行时间前亡故并土葬的,另一方亡故后按规定必须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已土葬一方可选择遗骸火化后迁入公墓合葬。原坟冢平毁后,给予普通入墓50%的入墓安葬补助。

14.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属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必须入经营性公墓,另一方亡故后可选择入公益性公墓也可选择入经营性公墓(补助政策不变)。

(二)墓地管理: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报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提供统一制作的墓穴证后,投入使用。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公墓经营活动。

2.公墓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墓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公墓墓地用途的,必须报经原公墓审批机关批准。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公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穴实名登记。丧属凭死亡证、火化证方可办理墓穴租赁合同,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凭火化证、墓穴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材料,在亡故人员骨灰安葬后才能发给墓穴证。

4.亡故人员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按死亡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安葬,安葬时按墓穴编号依次安葬,不可任选一个墓穴进行优先安葬,当中不能有空墓穴。夫妻双方都要选择单墓穴的,可向死者的健在配偶预售相连的下一个(或上一个)墓穴。

5.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绿化和对墓穴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

6.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租赁相关档案材料等进行长期保存。

(三)收费管理: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收取墓穴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普通墓穴每穴最高限价3660元,节地生态葬每穴最高限价2000元。最高限价由市民政局会同各乡镇根据墓穴材料费、人工劳务费、维护管理费变动情况定期调整。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村委会和村民协商确定,报市民政局审定、发改局备案。

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若增加服务项目(如烤制烤瓷遗像),墓碑安装费不改变,其他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公墓墓地的每一个租赁周期为20年,期满后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只收取维护管理费。

(四)公开公示: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有关费用的,也要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公墓年检。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市民政局牵头,自然资源、林草、公安、发改、财政等部门参加,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发放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深化殡葬改革、加强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领导,各乡镇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市属各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乡镇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公墓价格核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指导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在建设中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市场监督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监督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逐步确立对“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绿化大地、造福子孙”为宗旨的生态墓葬的认同感。同时,要大力宣扬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先进典型,通过树立典型和样板示范,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墓葬改革和生态墓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好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墓位超标、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散埋乱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