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3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4〕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楚雄市于2014年11月成立了楚雄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对全市15个乡镇的地名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普查,在普查过程中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反复考证核实,并对地理实体提出了标准地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颁发。
今后,凡使用本市地名,必须以《楚雄市地名志》和《楚雄市地名图》为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凡需要更改或新命名的地名,需按《地名管理条例》《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