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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1-/2020-123100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21-01-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1-05
称: 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2021—2025年)
号:

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2021—2025年)

发表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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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持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合规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方便群众、服务社会原则;

(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五)宽进严管、疏堵并举原则;

(六)充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原则。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方案所指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楚雄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城镇化建设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不设置地域籍贯、场所面积、展柜大小、订货数量、金额等准入稳定条件。在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候车厅、住宅小区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设定适当的卷烟零售点间距或户数标准;在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部限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在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和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原则上应当适度放宽稳定条件。对于区域分布,以街道、乡村为最小单位,合理测算和分配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的比例范围;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求,参照政府商业网点和村庄发展规划,确定繁华街道、普通街道、郊区、乡镇街道、自然村等不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分类设置标准,方便消费者购买,适度控制城市区域集中办证。

第五条本方案所称间距,是指申请办证地点(经营场所)左右两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以经营场所门前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道路护栏(隔离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测量起始点以商铺出入口最近位置(同方向门边至门边)为测量基准点;零售点间距测量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B/T4816—1984皮尺进行测量,如国家标准发生变化以使用新国标皮尺进行测量。测量时,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签字认可。

第六条本方案适用楚雄市行政区域内2021年1月—2025年12月期间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总体规划目标

(一)总体布局规划:2019年底,楚雄市公安户籍人口54.06万人;目前全市共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525个,卷烟年销量2.43万箱。根据《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楚雄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8—2035)》,到2025年楚雄市中心城区(鹿城镇、东瓜镇、紫溪镇)建成区约为58平方公里、人口55万人,全市人口预计达65万人。经充分考虑楚雄市社会、经济、人口等方面发展因素,结合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和卷烟销售实际,楚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65万人口总数的5‰左右进行布局规划。目前来看,部分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过于密集,需要限制发展;部分区域趋于饱和,需要稳定发展;部分区域不饱和,需要适度发展;部分区域稀少或空缺,需要重点发展。总体上,需要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来实现进一步合理布局目标。

(二)具体情况:

1.楚雄市主城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443个,情况如下:

楚雄高新区(永安社区、詹家社区、庄甸社区、车坪社区、彝人古镇社区、桃园社区、览经社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550个,其中:彝人古镇有91个,丰胜路有90个,布局过于密集,规划为限制发展区域;其他社区有369个,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

楚雄市老城区(北浦社区、东兴社区、灵秀社区、龙江社区、米市街社区、青龙社区、万家坝社区、西园社区、学桥街社区、雁塔社区、中大街社区、河前社区、栗子园社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92个,该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较多,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

东南新城(福塔社区,彝海社区、富民社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01个,因东南新城正在建设当中,部分区域无烟草制品零售点,处于不饱和状态,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2.楚雄市主城区外其余各乡镇集镇和乡村市场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082个,情况如下:

鹿城镇除主城区、东南新城以外的其他村委会(社区)现有烟草零售点30个,部分区域不饱和,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东瓜镇除楚雄高新区以外的其他村委会(社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00个,其中:东瓜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东瓜社区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5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社区)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子午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98个,其中:子午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子午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6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东华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01个,其中:东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新柳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51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苍岭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00个,其中:苍岭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饱满街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3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吕合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52个,其中:吕合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吕合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3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紫溪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70个,其中:紫溪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紫溪社区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7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社区)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树苴乡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79个,其中:树苴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树苴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3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三街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97个,其中:三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三街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8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八角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72个,其中:八角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大麦地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1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中山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76户,其中:中山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务阻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8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大过口乡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52个,其中:大过口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磨刀箐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19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可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大地基乡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57个,其中:大地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大地基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5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新村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38个,其中:新村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巨龙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6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西舍路镇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60个,其中:西舍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舍路村委会有烟草制品零售点25个,布局趋于饱和,规划为稳定发展区域;其余村委会规划为适度发展区域。

第三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距离稳定性标准。用于城区、乡镇集市街、道、巷、公路路段等开放式、可直接测量的地域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于50米(含50米)间距,适用于限制发展区域和稳定发展区域,具体为:楚雄高新区(永安社区、詹家社区、庄甸社区、车坪社区、彝人古镇社区、桃园社区、览经社区),老城区(北浦社区、东兴社区、灵秀社区、龙江社区、米市街社区、青龙社区、万家坝社区、西园社区、学桥街社区、雁塔社区、中大街社区、河前社区、栗子园社区),东瓜镇东瓜社区,其余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的街、道、巷。

(二)大于30米(含30米)间距,适用于适度发展区域,主要是东南新城新区域(福塔社区,彝海社区、富民社区),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自然村集市街、道、巷零售点设置。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含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十条工业园区、矿区内职工人数5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繁华商业区、集贸市场内部参照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二条无零售点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1个零售点,超过200人的,每超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汽车站、高铁站、民用机场候客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区域内已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第十四条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间距稳定参照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五条有一定规模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军管区、看守所、戒毒所、监狱、驾校训练场内部等,可设置1—2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条件。上述场所和区域内,零售点达到饱和时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十六条对于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可以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满足法定条件下可考虑放宽或不受距离稳定性标准限制。

第十七条对易地搬迁、特困特贫户申请办证的,依法依规办理的同时进行优先照顾。

第四章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的条件

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主体资格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行政许可: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条经营场所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行政许可: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模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行政许可: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二十二条特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行政许可: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三)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四)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楚雄州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因家庭生活困难确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符合法定条件下、符合《方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除外)。

(一)残疾人;

(二)军烈属;

(三)退役军人;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低保户。

第二十四条其他情况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体距离范围、距离测量方式、考虑因素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楚雄市主城区和郊区城乡结合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以内间距范围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方式为直线测量。

2.乡镇街道(集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以内间距范围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方式为直线测量。

3.农村(含人口迁移安置点)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30米以内间距范围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方式为直线测量。

4.统一测量规则:以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正门边框为测量起点,以幼儿园、中小学供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边框为测量终点,以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三)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方案》要求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四)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可考虑放宽或不受距离稳定性标准限制。

(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可考虑放宽或不受距离稳定性标准限制。

(六)对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可根据其实际商业区域划分进行合理布局。

(七)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八)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方案》制定前取得的上述业态类型卷烟零售许可证可以按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程序办理,直至注销该项许可证。

(九)以家庭经营为主的零售户,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须考虑距离限制(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的距离),具体要求参照第八条执行。

(十)对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电话亭等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条件及尚未装修的毛坯房、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无商品摆卖、无货架、无店(招)牌等其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形,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经营场所的确认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的情况为准)

第二十五条受理在先原则。同一地段同一时间有两人以上提出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按照申请、受理的时间顺序,根据“受理在先”原则给予许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中涉及相关名词的定义:

(一)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二)数量稳定,是指根据申请人所在特殊区域范围,结合实际情况设定一定比例或数量。

(三)残疾人,是指持有地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相关材料,是指如拆迁协议等能够体现市政建设、政府拆迁情况的相关资料。

(五)本方案中所涉及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内”“不少于”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楚雄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经听证会后向社会公示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