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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2025年涉道路交通管理类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1-16浏览量:

一、申请人不服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申请人为楚雄市某村村民,2025年4月23日其在驾驶摩托车赶集途中,途径交通检查临时卡点时,执法人员依法示意其靠边接受检查。经查,申请人存在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严格遵循“三步工作法”开展调解工作:首先,通过面谈方式深入了解申请人诉求,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其次,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依法核实违法事实;最后,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与申请人进行线下调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动达成和解。经办案人员依法依规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争议在复议阶段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基层行政执法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通过调解实现实质性化解的生动实践,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调解和解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实践,在化解行政争议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局限于程序性审查,而是主动作为,创新运用“三步工作法”,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通过面对面沟通精准把握当事人真实诉求,依托执法记录还原事实固证,并搭建平等对话平台,促使执法机关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原则,最终引导申请人服膺事实与法理,主动撤回申请。这一过程不仅高效定分止争,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更彰显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便民、高效制度优势,为构建基层执法良性互动、提升政府公信力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二、申请人不服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申请人于2025年9月13日9时许驾驶车辆在楚雄市某交叉口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通电子设备记录“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并通过交管12123平台收到《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主张该违法记录与事实不符,称系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占道,为避免交通堵塞,在实线标线处违规变道并入左侧车道后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正常通行,其变道行为系紧急避险。据此,申请人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收到该申请后,立即责成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核实。经调取路口监控视频证实,案发时因下雨路面湿滑,两辆车在信号灯前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已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申请人遇事故车辆占道无法通行,确在实线标线处违规变道,但系为避免交通拥堵采取的必要措施。鉴于申请人已超过电子罚单申辩期限,复议机关指导交警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依法妥善处理该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在受理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制度在纠正不当行政处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面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为,复议机关并未机械依据影像记录直接受理维持处罚,而是主动调取监控、核实成因,查明当事人违法情形实质。这一处理过程,既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坚持,也揭示了电子非现场执法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的必要性。同时,复议机关通过指导执法部门内部汇报与妥善处理,促使当事人在权益得到有效回应后自愿撤回申请,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充分展现了依法行政的精度与温度。

三、申请人不服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楚雄市某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拦下接受检查。经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申请人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44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主张其因身体不适,于当日下午饮用两瓶藿香正气水,不构成酒驾,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执法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7)进行检测,程序合法,检测结果(44mg/100ml)真实有效。该数值已明确属于饮酒驾驶范围(≥20mg/100ml,<8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系以驾驶时人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或超过法定阈值为准,而非酒精摄入来源,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辩解不予采纳。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复议机关经听证审理后,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关键作用。针对申请人以“饮用藿香正气水”为由提出的异议,复议机关严格履行审理职责,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审查与辨法析理,使申请人通过程序参与深刻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从而在事实与法律层面真正信服、接受处罚结果,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化解目标。本案彰显了行政复议作为法治“过滤网”和“减压阀”的功能,其在监督依法行政的同时,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有效消弭误解、定分止争,提升了行政执法公信力与社会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