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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楚市政规〔2021〕1号

 

为确保国家法治统一,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楚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20年8月30日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继续有效。

二、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楚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楚市政规〔2019〕1号)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3.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楚雄市乡村一体化办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9月7日楚政通〔2001〕119号)

2.楚雄市人工增雨防雹管理办法(2007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3.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细则(2007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4.楚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7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

5.楚雄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6.《楚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

7.《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3月26日楚市政办通〔2013〕45号)

8.《楚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9.《楚雄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

10.《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附件2

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楚雄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1日楚政通〔2006〕157号)

2.楚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

3.关于印发《楚雄市贯彻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26日楚市政通〔2000〕13号)

4.《楚雄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2014年6月25日楚市政办通〔2014〕88号)

 

 

附件3

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对《楚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楚市政规〔2019〕1号)予以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按照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线路,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或甩客。”

依照本决定,由楚雄市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楚雄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