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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2007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楚雄市范围内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乡镇为主、市级领导联系、市属部门包村”的管理体制。实行移民搬迁安置责任、任务、工作经费包干到乡镇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移民局负责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的组织、协调、管理。

市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东瓜镇、吕合镇、东华镇、子午镇、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青山嘴水库工程范围内的移民动迁工作主要由东瓜、吕合两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乡镇和部门积极配合。

第五条 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六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乡镇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项目调整或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由东瓜、吕合两镇移民办公室及各工作组人员在市移民局工作人员的指导配合下代表市移民局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应明确安置方式、安置去向、建房形式和搬迁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协议组织搬迁和安置。

第八条 在后靠安置中,凡具备后靠安置条件的要尽量安排后靠,如果一个村民小组大多数农户已外迁,剩余的少数农户原则上可以一并外迁安置;如果一个村民小组大多数农户安排为后靠,剩余少数农户原则上要整村后靠。

第九条 民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5㎡且建筑结构达不到土木结构的,按人均15㎡的土木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因分户或在2004年实物核实时父母或子女有意将自己户头上的所有住房及财产全部计入子女或父母户头,导致其父母或子女户头上无住房及财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

第十条 移民安置的建房宅基地面积以移民搬迁安置规划设计户型为准。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按《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城市安置一户人口不足3人的,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收取1000元的成本费;从农集镇安置一户人口不足3人的,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收取200元的成本费。

第十一条 集镇和农村安置的移民建盖住房应当服从规划,节约用地。移民建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分户建盖或统一建盖,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方式。对于统建的,住房建盖费用由市移民局征得移民同意并签字后,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转拨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于自建的,由乡镇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按建房进度分三次兑现到移民户,即协议签订后兑现财产补偿费的50%,建房工程量达50%时兑付财产补偿费的40%,搬迁入住后兑付财产补偿费的10%。补偿补助费由移民管理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对城镇安置的移民,实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个人财产补偿费按农村自建住房补偿方式分三次兑现到户。其住房由移民自建或联户自建,但必须服从城镇规划要求,特别是建房层数、外墙装饰必须严格遵照规划设计实施。

第十二条 移民的补偿补助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和移民安置协议,由市移民局拨给东瓜镇、吕合镇人民政府,具体由镇移民办公室负责兑付。

第十三条 后靠安置的移民拆迁房屋的,可享受每人3000元的建房补助费。对于淹地不淹房不需拆迁房屋的,不给予建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 移民搬迁中,在镇内安置(后靠安置不需拆迁住房的除外)的补助搬迁物资运输费1200元/户;迁往本市镇外安置的补助搬迁物资运输费2400元/户;迁往外县安置的补助搬迁物资运输费3600元/户。

第十五条 严格限制淹没区的基本建设和人口迁入。在认真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并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库区农业人口因婚姻关系,其配偶是非农业人口,且无固定职业,可按正常婚迁迁入库区,列入移民对象;

(二)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现又申请迁入库区的,不办理迁入手续;

(三)随军家属户口在库区,库区有住房、有耕地的,可列为移民对象。

第十六条 库区淹没实物量以2004年实物调查登记为准,凡属库区淹没实物调查登记核实以后,新增加的建筑物和新栽的桑树及林果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为控制库区新增建筑面积,2004年以前农户已审批,但尚未建盖住房的宅基地,由东瓜镇、吕合镇国土资源所退还土地使用费,注销宅基地审批手续。

2004年库区实物登记中,由于统计范围不明确,应当对原统计的坟冢进行重新核定。即在水库淹没线以上的不予统计、不予补偿,淹没线以下的重新核定,并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青山嘴水库淹没线以上(含出让的“四荒”范围内),移民开发建设的桑园、果园及种植的经济林木,因移民搬迁后,无法继续耕种,失去效益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楚雄市人民政府楚政通(2007)25号文件规定执行,但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的面积不予补偿。移民获得补偿后,所有经济林木不得砍伐,作为青山嘴水库生态林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对库区移民户个体私营加工者证照齐全的,其机械设备及供电设施进行折旧后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从事交通运输和农业生产的机械设备不予补偿。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搬迁安置实行项目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全市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市移民局主要负责人为全市项目实施第二责任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本乡镇项目实施主体,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所有移民工程项目必须由市移民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公开招投标。通过招投标后,相关基础设施工程由市移民局委托相关乡镇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城市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工程由市移民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鹿城镇、东瓜镇、吕合镇、东华镇、子午镇成立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全面协调、组织青山嘴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移民局要按总工期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计划,报州移民开发局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也要按总工期要求,认真编制年度计划,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到市移民局拨入资金,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及工程项目实施所需资金由市移民局负责协调、监督使用,并按进度拨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为资金核算单位,在资金使用中按时向市移民局报送会计报表,接受各级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镇工作组按以上时限组织农户签订协议,迁出库区和拆除旧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带头搬迁的移民户优先划给宅基地,优先分给耕地。

第二十七条 选择自建房屋的移民搬迁户,违反城乡规划建盖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无故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发布